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民办大学素质教育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有关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1、 建设素质教育学科,培养学术队伍,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研究,产出优秀成果。
2、 为有关行业提供本研究领域的最新知识培训服务,成为本研究领域的“智力库”、“思想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3、 建立较完整的专业图书资料室和信息网络,成为学校该领域的资料、情报、信息中心,并向社会开放。
4、 提高参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能力,力争成为在本领域国内知名的咨询服务基地。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是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中心发展规划;
2、 负责中心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3、 聘任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
4、 指导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5、 遴选、推荐入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五条 科技处、规划发展处是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中心的立项评审、检查评估和验收;
2、 审核中心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3、 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
4、 负责中心的年度考核;
5、 协调解决中心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 组织申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
第六条 中心主要职能:
1、 组织中心的立项申请;
2、 提供中心建设的配套条件与后勤保障;
3、 落实中心的人员配备;
4、 组织做好中心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5、 遴选推荐中心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基地主任;
6、 对中心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记入到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中。
第七条 中心负责人的主要管理职能:
1、 编写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2、 负责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具体实施;
3、 编写中心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
4、 制定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中心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中心主任负责研究基地的全面工作。中心图书资料、软件、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和维护,必须由专人负责,文档资料和使用记录应规范齐全。
第九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设立:
1、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名,校长聘任。
2、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该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一般不少于6人,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校内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学术委员会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中心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中心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协助本学科领域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技处、规划发展处应列席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根据《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规划书》的要求安排建设,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中心图书资料、软件、仪器设备的购置参照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心建设实行“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对校内外进行开放,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基地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和客座人员在中心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中心建设期间,其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和建设内容与中心建设规划书有较大变化的,须报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中心主任必须以书面形式每年向科技处、规划发展处汇报年度工作进展(见附件3),以作为评价中心建设、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验收的依据。学校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中心负责人、研究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两个月不在岗的中心负责人,建设管理委员会应及时调整。
第五章 重点研究基地的评估与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对中心每两年检查评估一次,评估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评估成绩优秀者,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估成绩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4年,建设期满,中心主任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经科技处、规划发展处审核后,报学校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校内外专家对中心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名校内外同行专家组成,中心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中心人员、聘任的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按中心建设规划书,听取中心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中心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可持续发展能力、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图书资料、仪器配备、软件、学术交流、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中心通过验收后,由学校发文批准中心挂牌,正式开放运行。中心未通过验收则限期进行整改,半年内可再申请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
附件:
《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封面:研究基地名称、学科领域、研究活动类别(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依托学效、研究基地负责人
内容格式:
一、 研究基地工作纪要
二、 年度取得的成果
1、 科研项目
2、 科研经费
3、 获奖成果
4、 发表的论文
5、 出版著作、被采纳的报告
三、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 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
五、 研究基地建设年度进展情况
六、 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七、 研究基地开放情况